最高院专利侵权胜诉判决案件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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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9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北五里铺路东。
法定代表人:马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兰,甘肃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社,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宇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山货乡楼陈村。
法定代表人:朱祥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原市原州区龙平农机经销部。营业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农资城17栋9-10号。经营者:索立,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龙平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楼**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吴培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洮河公司)、禹州市宇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州公司)、固原市原州区龙平农机经销部(以下简称固原龙平经销部)因与被上诉人宁夏龙平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平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8)宁0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洮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禹州公司、龙平公司、固原龙平经销部赔偿洮河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由禹州公司、龙平公司、固原龙平经销部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不应将龙平公司排除在侵权主体范围之外;2.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过低,与实际情况不符;3.洮河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
禹州公司、龙平公司、固原龙平经销部未作答辩。
禹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洮河公司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洮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1.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机架中下方设有整形镇压限深机构”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机架的行走轮是对整个机械行走支撑的部件,本身不具有整形和镇压作用。2.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土壤输送机构”相同的技术特征,属事实认定错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土壤输送机构”技术特征,是通过在专利中所起“土壤输送”的功能或效果对结构进行的限定,是以功能表述的技术特征,属于功能性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部件与土壤输送机构具体实施方式相比,用限位轮替代链轮,二者技术手段、功能、效果均有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创造性的劳动才能想到。此外,专利权人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删除,将原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中,变成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与原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同。专利权人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请求,丧失了事实和法律依据。
洮河公司未作答辩。
固原龙平经销部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洮河公司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洮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请求,丧失了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基本同禹州公司上诉理由)。此外,固原龙平经销部还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橡胶套管”与涉案专利的“螺旋橡胶套管”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固原龙平经销部作为销售商提供了合法来源证据,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停止制造行为和赔偿损失责任错误。
洮河公司未作答辩。
洮河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洮河公司请求判令禹州公司、固原龙平经销部、龙平公司:1.立即停止对“免耕式双垄沟全铺膜覆土联合作业机”发明专利权侵权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2.赔偿洮河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授权后造成的侵权损失共计100万元;3.赔偿洮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10万元;4.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以及专用模具;5.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6月20日,洮河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免耕式双垄沟全铺膜覆土联合作业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2013年10月2日。2017年2月8日,该申请获得授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ZL201310245906.5。2017年6月20日,洮河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了360元年费,该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期内。
洮河公司的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和4项从属权利要求。洮河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专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其内容为:一种免耕式双垄沟全铺膜覆土联合作业机,包括机架、旋耕机、土壤输送机构、整形镇压限深机构、土壤分配机构和土带镇压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5)前下方设有旋耕机(1),机架(5)中部设有土壤输送机构,中下方设有整形镇压限深机构,后上方设有土壤分配机构;所述土带镇压机构包括土带镇压轮(9)、仿形臂(30)和仿形臂施压拉簧(29);所述仿形臂(30)一端连接土带镇压轮(9),仿形臂(30)另一端连接侧连接架(26),仿形臂(30)与侧连接架(26)之间设有仿形臂施压拉簧(29);还包括展膜打孔机构,展膜打孔机构包括展膜辊(10)和螺旋橡胶套管(27),螺旋橡胶套管(27)中部设有打孔销钉(28);所述展膜辊(10)设有挂膜架(14)后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