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维持决定

20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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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名称带有废热利用系统的焙烧氧化钼用回转窑委内编号4W110340
申请(专利)号 201610745519.1决定号46257
无效请求人洛阳富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人洛阳堆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8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带有废热利用系统的焙烧氧化钼用回转窑,其进料端连接烟气处理系统,烟气处理系统包括冷却设备、除尘器,以及连通所述冷却设备和除尘器的排烟风道,其特征在于:所述回转窑从外到内依次包括保温层、换热层、耐火层,所述保温层和耐火层间设有固定装置以形成构成换热层的换热通道,所述换热通道的进风口通过旋转密封装置连通有与所述烟气处理系统进行热交换的废热利用系统,所述换热通道的出风口与所述回转窑内腔相连通;
所述废热利用系统包括新风风道、与所述排烟风道间进行热交换的换热风道、及驱动所述新风风道和所述换热风道内空气流动的风机,所述风机安装于地面上。”
请求人于2020年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20年5月25日和7月17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12份证据以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CN206094883U;
证据2:《机械设计》第2版,吴宗泽、高志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3月第3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426-427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3:法兰标准件库设计的知识重用方法,方舟等,《西安工业大学学报》,第33卷第6期,2013年6月,复印件,共5页;
证据4:CN201858864U;
证据5:CN104567443A;
证据6:CN204007081U;
证据7:CN102564115B;
证据8:《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2011年9月北京第429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679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9:硅酸铝纤维模块在高纯氧化钼制备炉体应用中的节能设计,何凯等,《中国钼业》,第39卷第3期,2015年6月,复印件,共4页;
证据10:氧化铝耐火纤维绝热保温材料推广应用情况,郭延杰,《冶金能源》,12卷4期,1993.7,复印件,共2页;
证据11:《钼精矿自热式焙烧回转窑技术研究》,东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孙华成,2010年7月,复印件,共84页;
证据12:《机械工程名词(1)》,机械工程基础、机械零件与传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北京:科学出版社,封面页、版权页、第94-96、103-104页,2001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复印件,共7页。
专利权人分别于2020年6月20日、7月9日、8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各项规定。专利权人提交了反证1(《中国冶金百科全书》,冶金工业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66页,复印件,共4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其专利代理师杜亚静以及委托代理人赵江艳、赵赞芳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其专利代理师张长波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确认的事实如下: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3-18,主张证据13-16为补充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17用于证明证据9和10的真实性,证据18用于证明证据11的获取过程。证据13-18如下:
证据13:《钨钼冶金》,张启修、赵秦生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封面页、版权页、第173、174、259页,2005年9月第1次印刷,复印件,共5页;
证据14:《机电词典》,上海交通大学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封面页、版权页、第407页,1991年10月第一次印刷,复印件,共3页;
证据15:《除尘设备与运行管理》,张殿印、王海涛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封面页、版权页、第184、186-189页,2010年5月第1次印刷,复印件,共7页;
证据16:《中国钼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封面页、版权页、第73、88、93、94页,2013年8月第1次印刷,复印件,共6页;
证据17:证据9和证据10的国家图书馆馆藏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共14页;
证据18:(2020)豫洛鼎证内民字第2280号公证书,复印件,共24页。
合议组准许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天内提交证据13-18,逾期将不予接受。
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请求人对于反证1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给予请求人于口头审理结束后三日内核实反证1的真实性。
请求人明确其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所用的证据为证据1;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证据4;权利要求1-8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8;权利要求1-8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天内提交了证据13-18。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